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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时间:2023-02-13 11:56:14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与侵权产品相同或相似;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接下来将由苏州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苏州知识产权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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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两者的功能和用途不同,可以确定两者既不是相同的商品,也不是类似的商品。到目前为止,我们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断步骤,确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认定前者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设立专利侵权;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二、哪些不认为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下述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利权穷竭原则”。

  2、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些都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4、根据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以满足运输工具本身的需求,不视为侵权。

  5、商业目的的使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

  外观设计虽然与发明和实用新型同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序列,但其在多个方面表现出独特的性质。特别是在侵权判断方面,许多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相关业务做得更多的员工在面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时不知所措,或者潜意识地经常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的思维来指导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苏州知识产权律师,苏州知识产权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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